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9 08:33:00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成堆的生活垃圾被偷偷丢弃在人迹罕至的地方?这些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严惩。近日,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快速查处一起非法倾倒建筑垃圾案件,依法对两名涉案人员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据介绍,该案件是合肥市四部门印发《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合肥市办理了第一起“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行政拘留案件。
今年5月,新站高新区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辖区九顶山路与柏岗路交口西侧存在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经查,为车辆皖AY1×××、皖A92×××实施。该局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后查明,建筑垃圾来源为区外某建筑工地。
7月8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建筑工地的工程施工单位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经深入调查发现,此次涉事车辆驾驶员郭某某、王某某,系多次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惯犯。2023年至2025年间,二人驾驶涉事车辆在新站高新区多次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影响极其恶劣,符合《意见》中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7月14日,新站高新区应急和城市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公安分局,该局迅速响应,指令辖区三十头派出所侦办。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倾倒点分别位于天水路与淮南路,梅冲湖路与通淮路交口等多处,垃圾堆积量超过50立方米,不仅破坏市容,还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
经查,该倾倒点为非合法登记的消纳场所,且垃圾来源不明。新站警方联合城管部门开展调查,最终锁定嫌疑人王某某、郭某某,均为货车司机。
二人本应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正规处理厂,但为牟取私利,截留垃圾处理费用,多次违规倾倒。在确凿证据面前,二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郭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目前,违规倾倒的垃圾已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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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旨在依法严厉打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与生态安全。
《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针对擅自对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进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该条款指出,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且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合肥晚报-合新闻记者 周勇 周洪
通讯员 合公新